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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浪狗咬坏车辆,谁该担责?

发布时间:2025-04-1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孔某将奥迪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上。第二天,孔某用车时发现,车辆前部外壳被严重损毁,遂报警。经辖区派出所调取当时的录像视频发现,孔某车辆损毁是由两条狗撕咬所致,但始终无法找到两条狗的饲养人。事发后,孔某为维修车辆支出费用5368元。孔某认为,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有车位管理费,但没有尽到相应管理职责,致使其车辆损毁,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。双方协商未果,孔某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本案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在无法确定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时,因原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,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用,却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,致使流浪狗进入车库内并造成原告车辆损毁,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,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  本案审理中,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: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孔某车辆相关损失3500元,用于抵扣原告孔某应向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费。

  近年来,流浪动物伤人、损毁财物事件频发,引发社会关注。依照法律规定,动物致人损害,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、管理人,哪怕是在动物被遗弃、逃逸期间致人损害,动物的饲养人、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责任。在此提示各位居民朋友,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,妥善管理,不得放任自流,更不得随意遗弃。

  具体到本案,因为原告和被告均无法确认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,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,根据民法典规定,物业服务人应当“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”。 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是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的基本要求。此项义务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,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,消除安全隐患,预防损害的发生。例如,聘请适当的安保人员,落实安保人员值班巡逻制度等,在出现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,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。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,导致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害,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本案中,物业服务人管理不规范,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,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,对业主的财产损失,应当承担其义务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 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
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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